国有股代表制度能否在混改企业中推广?一起来看看吧!!!
何为国有股权代表?
国有股代表和国有股权代表制度这一名称早在2000年就出现了,是由国家文件《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的核心含义是明确“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同时,对于国有股权代表选任标准、委托责任书、任期制、在职培训、资格证书、义务责任、请示报告、股东监督、考核评价等基本制度要求,进行了规范。
国有股代表制度能否在混改企业中推广?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是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股比例降低到相对控股地位,对外部非公投资者具有较强治理和管理能力的混改企业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差异化控制方案。
这一判断,有以下理由。
1.公司股权结构相似
合资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股权结构标准,一般外资不低于25%,中外合资企业多,中外双方的股比都比较接近。根据这一股权结构,中外合资企业从一开始就在业务、管理、资本、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董事会中有重要影响,在管理层中有重要职位,这种结构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吸收优秀经营管理经验的出发点。
再次看国有相对控股的混改企业,在公司股权、治理结构等方面都有非常相似的情形。混改型企业,希望引入“高匹配、高协同性、高认同感”的合作投资者,使这些投资者在平衡公司治理决策、发挥产业资源的协同和互补效应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国有股由100%降至65%以下,或直接降至50%以下,是多元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
2.企业管控要求类似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每一家都是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外方股东在合资时都要求合资企业根据股权结构,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实行法人治理和控制。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国有的中方股东还是外国股东,都完全依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合资企业的经营。
同样,国有企业重组为相对控股的混改企业,非公资本投入了资源、资本,也有较大的股权和法人治理发言权,还需要建立一种基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各方股东找到正确的位置,不错位。此时,我们要认识到,国企混改已不再是全资下属公司,已经“成家立业”,那么,企业就很有必要学习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角色,做好国有股东的责任。
尽管《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年,虽然暂时是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但这一制度完全可以平移到混改企业,尤其是国有相对控股的混改企业,成为差异化监管、治理型控制的主流模式。
以上就是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关于国企混改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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