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与代理权竞争
在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指定的代理人在与他人竞争代理权的过程中具有绝对优势,除非代理人不再受到绝对控股股东的信任,他才有可能交出代理权。
要让控股股东意识到自己的任命错误、或了解到自己所委托的代理人的经营错误,或者说发现自己公司与其他同类公司相比经营业绩糟糕,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股权的高度集中一般不利于经理人的更替,监管效率会大大降低。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已非常充分。此时,作为决策者的经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了解是最充分的,他们的意见和意见很容易影响到那些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处于信息劣势。此外,在所有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有“搭便车”的动机,没有人愿意主动监督管理者,所以他们不会要求更换现有的管理者。因此,在所有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经理人更换的可能性也较小。
公司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有限,即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相对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可能最有利于经理人的快速更换。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较多,他们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密切关注管理者的更换。
其次,他甚至可以赢得其他股东的支持,这样他就可以提出代理候选人。
再次,在股权集中有限的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的地位容易动摇,不太可能强力支持由其提名的原经理。为了使不同所有制结构的比较更加清晰。对于不同的股权结构,不同的治理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但从整体上看,与其他两种股权结构相比,最后一种股权结构,即股权具有一定的集中度,且存在相对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这是最有效的公司治理方式。
它可以解决股东之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避免前两种结构下股东的非理性行为,期望在适当的股权差距前提下,使全体股东达到适度参与的状态,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当然,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分析。在分析哪种股权结构最有效的时候,我们应该综合考虑行业差异。
综上所述,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中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带来不同的内部监督效率,从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合理安排股权结构的基础上的。
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行为的影响
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权的分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因为所有权过于分散,股东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能力非常有限,所以,任何公司股票持有人不能控制;只有这样,公司的控制权才能从私人股东中分离出来,从而产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公司成立时,可能没有必要分散公司财产。但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董事会成员多为高级管理人员推荐,股东无法对董事会和高管进行有效监督,必然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相反,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使股东(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成为可能。股权集中,大部分股权由几个大股东持有,他们有权力和能力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直接制约。大股东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心态。由于大股东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当企业破产时,他们必须承担大量的损失。他们还积极照顾和管理自己的企业,提高企业的效率。股权过于集中也会有弊端。首先,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实现。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
因此,股权适度集中,即股权相对集中,但集中程度不太高,企业有多个大股东,可以相互制衡。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的,也是最有利于管理者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快速改变的。
那么,如何塑造和构建这种适度的股权结构,让企业顺利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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