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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和难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3-22 10:41:04 阅读:12596
导读: 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国企现代企业制度,让公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源优势互补,以实现多赢。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和难点有哪些问题呢?

  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国企现代企业制度,让公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源优势互补,以实现多赢。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和难点有哪些问题呢?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和难点有哪些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有哪些?

  导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股东之一,各个国资产权代表并非跟家族或者个人股东一样,像关注自己切身利益那样来注重国有资产效益。所有者身份不合理,甚至部分企业存在所有者缺失现象,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在于国有企业股权分配缺少合理性,使得内部人员直接对企业进行管控,根据自身意愿来落实管理工作,给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出现营造了条件,进而加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风险发生。

  (2)运营方式不合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必然促进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然而,在开展经济体系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还要给予运营问题充分注重。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需要将自身运营方式加以修整,但是这项工作并非轻松,同时含有一定困难。我国国有企业一般受到政府部门的管控,而混合所有制应用的运营模式主要以非公有制为主,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求利用运营体系实现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关系的评估,以此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理性。然而,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注重运营管理方式优化的必要性,采用的运营方式过于滞后,无法将混合所有制自身作用充分发挥,从而给运营风险出现营造条件。

  (3)国有资产出现大量流失

  在社会主义市场发展中,国有资产在其中占据一定地位,而我国当前没有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评估定价体系,同时对国有资产监管力度有待提升,这就导致在开展国有资产向非国有企业参股工作时,将会面临国有资产被低估或者高估等情况,让国资委陷于弱势状态,不能对其加以综合监管,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某些企业采用挂牌引进战略投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在挂牌价格设定方面,利用面议形式,而没有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进而导致不公允情况出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常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 企业的部分资产难以评估

  实践中,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不清晰的资产无法被有效地纳入评估范围,而因客观情况无法收回的长期债权及无形资产又会存在评估价格高于实际价值,从而出现意向方认为价格不公允,不愿意参与混改的情形,企业在面临这类资产时可以考虑以无偿划转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剥离至其他关联的国有企业,以此保证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顺利进行“清、审、评”工作。

  2、职工债务难以清理

  为充分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不因企业混改受损,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发布文件要求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在混改时一次付清。而国企的职工债务“重灾区”是社保和公积金两个方面,虽然近些年国企对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均已规范执行,但社保和公积金的追缴时限长期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时效限制。尤其是社保还涉及国家及公共利益,管理部门也不敢对追缴时限加以限制,这就导致了国企虽然对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后期进行了规范管理,但前期的欠费仍然构成职工债务,面临被管理部门稽查,甚至是员工投诉、举报的风险。

  虽然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可以通过补缴予以解决,但因这两项费用存在个人承担部分,不少员工的一次性补缴金额高达数万元,因而多数员工并不同意支付高额的补缴费用,但又不愿意轻易放弃单位承担的费用部分,这就导致了混改过程中职工债务的清理出现僵局。一些国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甚至考虑过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与员工和解,让员工放弃对社保或公积金的追偿,对该等操作方式企业应杜绝使用,这是因为:社保费用涉及社会统筹,有国家和公共利益牵涉其中,即使员工和企业达成一致不再追究,管理部门一旦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仍负有追缴义务。而既对员工进行了经济补偿,又未摆脱补缴风险,则企业必然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之责。

  3、混改后的职工利益如何保障

  鉴于很多非公资本参与了国企混改,为了确保混改完成后职工利益不受严重损害,混改程序要求国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实施。

  除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外,为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的混改方案、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结果还需向职工公示,混改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此外,笔者所在的天津地区还进一步规定,对于企业混改后丧失国有企业控股地位的,可由混改后的企业出资设立混改企业职工安置风险保障金,用于保障支付混改前职工在混改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而一些职工人数众多的国企也会在与意向方的谈判中要求约定职工保障条款,用以约束投资方未来决策时不损害职工切身利益,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之内留用的职工薪资待遇不低于混改前所在企业的薪资待遇”,“五年内不因非职工原因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加入有可能降低意向方的投资意向,故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参照适用。

  4、混改完成后如何实现国资的有效监管

  鉴于国企混改并不是国有股权的全部出清,但很多国企在混改完成后又是由非公资本控股,故如何对混改后的企业实现国资有效监管就是令国企领导十分困扰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有必要在混改初期就慎重地考虑“三会一层”(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设置问题。

  (1)国有股权持股比例

  在股东会层面,国有股权的占比与国有资本对混改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影响程度息息相关。一般国企混改宜重点关注66.67%、50.01%、33.34%和10%这四个股权比例的节点。

  这四个股权比例节点的影响在于,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1)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国有股权占比高于2/3(即66.67%)基本可以实现对混改后企业的绝对控制。同理,如果混改后国有股权丧失控股地位,其股权比例也不宜低于1/3(即33.34%),此时国有股权虽然对于混改后企业的普通决议事项难以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重大事项,仍然可以实现一票否决;(2) 而国有股权过半数,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可对混改后企业普通决议事项(前述重大事项除外)做出决定;(3)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同时,该股权比例的股东有权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虽然10%以上的表决权很少,但对于国有股东而言依然可以对自己认为重要的事宜发起股东会议,为与自身、企业密切相关的问题创造各方讨论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如果股权比例再低于10%,则很难再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鉴于不少国企混改后国有股权持股比例低于50%,故实践中一些企业曾询问过我们可否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约定国有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根据《公司法》第42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就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股东之间应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如果在章程中直接约定国有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可能违背前述指导精神,且不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

  (2)董事会、监事会席位及高管人员的合理设置

  国有股东还可以通过对董事会、监事会席位及高管人员的合理设置起到监督、管理企业的作用,比如可以规定混改后的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非公资本股东推荐3人,国有股东推荐2人,对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由董事会4/5通过。又比如,可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机制,从管理层层面落实对职工的保护。此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而工会主席、副主席多为企业混改前的领导人员,对国资监管要求的意识更强,故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股东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国有股东也可以争取高管层级的财务负责人等关键职位,将国资监管渗透在公司管理层的各个方面。

  5、是否允许意向投资者对混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对于大型规模的企业股权收购、增资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但此类做法落实在国企混改中却往往存在争议。这是因为国企混改需要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来进行,如在挂牌前就允许某些意向方进行尽职调查,则将可能对其他潜在意向方构成不公平,如不允许意向方事前尽职调查,盲目挂牌又可能出现“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实操中,混改的国企多是早已接洽了几个意向方,甚至是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进场挂牌,笔者认为这种操作方式是合理的,国有产权交易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主要是为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混改企业在经历了审计、评估、进场一系列的手续后,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并不高,且意向方先行尽调,混改企业和意向方前期就合作的各项事宜谈清楚,既可以避免企业盲目挂牌,产生大量前期成本,又可以避免双方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合作,故只有允许意向投资者对混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方可能寻觅到优秀、靠谱的合格投资者。

  6、重大披露事项说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为避免企业混改后的新老股东对企业混改时遗留下的一些问题未来发生争议,故国企混改还需对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予以披露。一般来说,重大披露事项应包括标的企业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资产抵押、质押、查封情况,权属瑕疵情况,涉诉情况,对外担保及承诺情况,未纳入混改范围的资产剥离情况,其他不确定风险因素等。

  三、深化国企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分类细分化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区分不同领域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规模。政府要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对主业处于市场化程度很高的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坚持以资本为纽带按市场规则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各类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之成为企业的市场主体。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规范盈利模式,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其他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则渐进规范地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不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其他经济成分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企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资本多元化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非公有资本可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或置换、可转债认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明晰各类资产产权,鼓励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和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鼓励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也包括资本市场资金等各类基金介入,形成股权多元化的相互制衡。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市场等要素资源,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整合,强化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优势。其次,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融资运营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领域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股权融合。

  (三)明晰界定股权资产产权,完善健全产权交易规范运作机制。首先是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必须明晰界定股权资产产权。这样才能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介入,打开国有资本与市场资本相互参与渗透的通道,并实现规范治理和高效有序运行。其次是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成为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资产重组、扩张发展的平台。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利用产权市场,为国有资本的有效退出尽可能扩展有效溢价空间,为国有资本增值和避险提供保障路径。借此既可激发国企的活力和壮大民企的实力,也可从根本上为企业的创新力开拓发展空间。

  (四)健全多层次治理机制优化控制权分配。首先是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下,通过国有企业控制权改革,提高控制权配置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其次是进一步在国有股股东和非国有股股东之间优化控制权分配,提高非国有股股东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决策权,强化企业对市场的敏感性,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再次是健全完善企业激励约束相容机制。还要建立严格的决策监督体系,聘请适当数量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加强对企业自身和管理层的监督,加大董事会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企业职工对企业经营的民主监督力度。

  (五)用好资本市场平台通路。资本市场是企业实现融资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而国有企业上市不仅打通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通路,也能够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明晰产权效力,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本证券化率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资源配置,对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

  (六)科学监督适度放松规制。对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市场法则科学制定监管制度办法,做到宽严适度,有针对性。一要针对股份合作的混合所有制建立科学合理又切合实际的国资监管体系,既监管到位又具备可操作性。二要大胆突破,适度放松规制。包括加快推进开放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通路,降低混合所有制创投公司资本市场退出划转社保基金比例等,通过改革尝试,吸引合作伙伴的同时留住人才。

  以上就是广州尚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难点及建议的相关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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