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快,国有资本投资企业不断涌现。国有企业如何达到更好的资本管理目的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实现从管理企业到管理资本的转变,首要途径是推进国有下属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完善。
国有企业治理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一、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应重点建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的治理结构。治理层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层,治理层的决策内容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节奏。因此,三会的完整建立是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整体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如果下属投资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且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也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只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
国有企业应重点关注下属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分配。股东大会作为下属投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对下属投资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股东大会审议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清单的形式在章程中明确,清单内容应当定期讨论和更新;不列入重大事项清单的其他公司事项,应当授权董事会做出全权决策。
二、治理管控
在明确下属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划分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决定了其股东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发挥。目前,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通行控制方式是通过话题管理进行的。议题管理应相对明确,通过下属投资公司董事会上报的议题内容范围,即不在需要股东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清单范围内,而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国有企业向下属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当将审议题带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审议后,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派出董事,派出董事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意见在董事会上表决。
管理和控制机制应重点明确派出董事将议题带回、同级审议、再由派出董事表决的过程控制和国有企业同级与派出董事的对接部门。明确的流程可以大大提高问题管理的运行效率,保证国有企业股东应该尽快审议的问题送达,而对接部门可以尽快组织审议问题,以便及时产生投票结果。
三、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顺利运行的关键。在运行机制中,要注意下属投资公司人员的选拔和任命;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派遣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
(1)在派出人员的选拔和任命中,各国有资本股东应明确规定派出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界定派出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派出人员的选择上,股东可以派出人员,也可以通过市场引入外部董事、职业经理人等相关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考虑成立下属投资公司派出人员提名委员会,以更好地控制派出人员的综合素质。
(2)在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方面,派出人员的权利体现在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等相关会议,并按照章程行使表决等权利;派出人员还可以对认为有错误、超出相关级别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和决议,向其代表的股东提出反对意见,并有权要求在各种会议的会议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还可以了解下属投资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其义务体现在除遵守法律、受派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外,派出人员还有义务向任命一方报告和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相关信息和文件。还包括保密、积极参与受派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的会议决策、承担董事会委托等。另外,受派公司派出人员需要讨论的事项与派出人员有利害关系,因此,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该派出人员不得参加表决。
(3)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向派出公司报告机制上。除了每年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中汇报履职情况外,派出人员还应增加年度报告的频率,并以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进行。除定期报告外,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派出人员还应根据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向派出公司进行不定期报告,使派出方股东能够及时掌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
(4)派出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公司法》中,母公司有权决定派出人员的工资。派出人员的薪酬决定权在母公司,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并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派遣人员的能力,激发其主观能动性。
四、其它方面
企业投资并购其他公司,主体要放在经济效益层面。因此,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了下属投资公司的投资回报、业务协调、资源协调等投资目标,需要在相应的时间节点进行评估和监控,完善闭环投资,更好地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目标,最终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综上所述,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决定企业经营发展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保证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更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完善下属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